发现儿童听力障碍,不论是永久性感音神经性听力损失还是短时间经过积极治疗难以改善的传导性听力损失,一旦听力障碍诊断明确,就需要及时进行有效放大干预,尽可能让聋儿有个接近常态的听觉环境,努力使听力障碍对儿童的语言与智力发展的负面最小化是临床助听器验配的主要目的。
儿童早期听力学干预的标准
我国的听力残疾标准分为四级,其中轻度障碍的四级是这样定义的:听觉系统的结构与功能中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41~ 60dBHL,在无助听设备的帮助下,在理解与交流等活动上轻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轻度障碍。如果儿童的听力障碍达到四级或四级以上的听力残疾的标准,必须尽早采取合适的听力干预措施,来减轻听力残疾对儿童带来的各种负面的影响。
对于听力损失轻微的儿童,听力障碍在25- 40dBHL如何处理?
儿童助听放大干预的目的:努力使听力障碍对儿童的负面影响最小化。
因此,对任何类型的、有可能影响儿童语言与认知智力发有的任何程度的听力障碍,都应考虑采用合适的干预放大,包括小/轻度听力损失,单侧听力障碍或听神经病谱系障碍。
低龄儿童的听力损失数值究竟达到种什么样的程度需要干预,目前国内尚没有一个确切的标准,即使听力学最发达的国家之一美国,现在也没有个明确的标准,但是已经清晰传达一个概念就是“小/轻度听力损失”就应引起足够的重视,必要时应进行合适的放大干预。
对于极重度听力损失的儿童,或在等待人工耳蜗植入前的阶段是否需要助听器放大干预?
在临床的听力学实践中,许多儿童残余听力的判断仅凭ABR最大强度声刺激没有引出反应就草率地判断该儿童没有残余听力,轻易地下结论认为使用助听器没有效果,造成很多此类聋儿由于没有条件及时植入人工耳蜗,也没有使用助听器,结果失去了最佳的康复机会。
此类因判断残余听力失误,延误了听觉语言康复,而造成了聋儿听觉语言残疾。如何有效地避免此类风险,姜泗长院士、顾瑞教授主编的《临床听力学》中早有指出:“绝大多数听觉障碍的儿童都有残余听力,可能只有1‰左右的聋儿的较佳耳平均听力损失超过90dB。
Brackett 等(1989年)指出早期进行适当的训练,可使一些极重度聋的儿童按原来的听觉方式运作。如果不能确定有无残余听力,应按有残余听力的对待,因为这极可能是千分之九百九十九中的一个”。所以ABR最大声输出未引出V波的聋儿,不能草率判定其为全聋,需要通过其他测试方法来交叉验证,只要判断其有残余听力,都应尽早科学正确地为其验配助听器,并配合进行有效的听觉语言康复训练,当助听后效果评估符合人工耳蜗植入手术适应范围时,应鼓励将人工耳蜗替换助听器,这样可以大大提高人工耳蜗植入后的康复效果。
儿童早期的听力学干预还必须基于对儿童听力学检查结果的科学性与可依据性,仅凭单次或不全面的听力检查是很难正确地对儿童进行放大干预,所以完整的儿童听力学诊断是儿童正确放大干预的前提。
1岁以内的儿童至少要有2次或以上结果相似的听力学检查,且间隔时间在1~3个月内,这样可以避免婴幼儿因正常生理性的听觉发育差异所带来的诊断误差。
对于听力障碍婴幼儿的放大干预,应基于全面正确的听力学诊断与测试,必须要具备每一耳的气、骨导高、低频刺激阈值,这些阈值既可以是行为测试也可以是电生理的反应阈,两者都有则更好。